近日,戴爾公司、戴爾技術公司和戴爾技術有限責任公司(統(tǒng)稱“戴爾”)在美國德克薩斯州西區(qū)地方法院被 James B. Goodman 起訴。
據悉,Goodman 的訴訟專利是美國專利號 4617624B2;6243315B1(“315 專利”)和 6257911b1,分別命名為多組態(tài)存儲電路、低功耗模式下的計算機存儲系統(tǒng)和低插入力擦除連接器。戴爾被指控在美國制造、進口和銷售的侵權產品侵犯了這些專利。
Goodman 在專利文件中指出,戴爾提供的一種用于計算機系統(tǒng)的存儲系統(tǒng),至少侵犯了“315 專利”的第 5 項權利要求,該計算機系統(tǒng)具有多個易失性固態(tài)存儲設備,這些設備在施加電源時會保留信息。所述存儲器件處于預定電壓范圍內,并且能夠置于自刷新模式。據稱,戴爾采用的 DDR4 內存產品符合美國聯合電子設備工程委員會固態(tài)技術協(xié)會(JEDEC)的要求,意味著該產品符合規(guī)定的標準和要求。
投訴還進一步解釋了 DDR4 SDRAM 內部配有 16 個存儲區(qū)的高速動態(tài)隨機存取存儲器,這意味著存儲系統(tǒng)中有兩個或多個存儲設備可以向其中寫入數據或從中寫入數據??梢栽趯㈦娫词┘拥酱鎯υO備上時檢索數據,并且當電壓達到該范圍之外的預定閾值時,存儲設備將不再保留其當前信息狀態(tài)。
另外,Goodman 聲稱該芯片需要 JEDEC 規(guī)定的“特定范圍的施加電壓來保留數據”。因此,原告使用這一所謂的信息,即 DDR4 假設使用多個需要電源的易失性狀態(tài)存儲設備,作為其指控戴爾使用這項專利技術的證據。
此外,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述,DDR4 SDRAM 據稱“能夠被置于自刷新模式中”。權利要求 5 指出,當“存儲器設備被電隔離時,在地址線和控制線上接收到的任何信號都不會到達所述存儲設備”。
根據投訴,Goodman 正在尋求宣告性判決,損害賠償,成本和費用賠償,特許權使用費賠償以及其他救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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