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4月上旬,美國司法部起訴了蘋果和5家大型出版社。起訴的原因雖然是合謀操控電子書價格,涉嫌違反《反壟斷法》。但這起案件因有著諸多內涵,所以今后的進展值得密切關注。
案件的事實關系
首先我們來梳理一下事實關系。
亞馬遜在美國自2007年開始做電子書業(yè)務,亞馬遜與出版社簽訂的電子書銷售協(xié)議采用的是與紙質書籍交易同樣的“批發(fā)方式”。在紙質書籍的交易中,出版社向零售商收取供貨書籍定價的大約一半,零售商可以自由打折向客戶銷售。
在這種批發(fā)方式下,亞馬遜通過以賠本的9.99美元的價格出售新出版書籍和暢銷書籍的電子書,擴大了電子書市場,贏得了市場份額。
但從出版社的角度來看,如果9.99美元的電子書低價維持下去,紙質書籍的銷售額就會下降,書店數量也將減少(實際上美國第二大書店Borders已經倒閉),因此希望電子書的價格能夠提高。
于是,大型出版社于2010年與準備憑借iPad涉足電子書市場的蘋果簽訂了新的“代理模式”協(xié)議。該協(xié)議規(guī)定,書籍的價格由出版社決定,銷售書籍的蘋果收取價格30%的手續(xù)費,同時還提供了“最惠國待遇”:出版社不以低于蘋果的售價在其他場所銷售。
大型出版社與競爭對手蘋果簽署代理協(xié)議后,亞馬遜也只能仿效,結果使新出版書籍和暢銷書籍電子書的價格回升到了12.99~14.99美元。
此次,美國司法部以5家出版社與蘋果合謀通過代理協(xié)議限制電子書的價格競爭,導致亞馬遜的價格上漲,給消費者造成了數千萬美元規(guī)模的損失為由提起了訴訟。
其中3家出版社已經與司法部達成和解,承諾中止與蘋果的代理協(xié)議,放棄“最惠國待遇”,并在今后2年不限制亞馬遜等零售商低價銷售書籍。
順便一提,繼司法部之后,美國有16個州也先后起訴了蘋果和4家出版社,目前已經與2家出版社達成了和解。在其中之一的康涅狄格州,出版社已經同意向電子書的購買者支付5100萬美元以上的賠償。
美國司法部以操控電子書價格涉嫌違反《反壟斷法》為由起訴了蘋果和5家大型出版社
對司法部判斷的質疑
對于此次司法部的起訴,美國專家的意見褒貶不一,這里暫且介紹使筆者個人存在的兩點疑問。
一是司法部的判斷過分墨守“通過促進競爭降低價格”的陳規(guī)。
在2010年簽訂代理協(xié)議之前,亞馬遜在電子書市場上的份額就高達90%。這是因為亞馬遜把電子書視為普及自身終端Kindle的刺激因素,以賠本的9.99美元的價格出售電子書而獲得的結果。如此之低的價格成了電子書市場新進企業(yè)的障礙。
但是,在采用代理模式后,蘋果以及Barnes & Noble的Nook等從事電子書業(yè)務的結果,使得如今的電子書市場上,亞馬遜的市場份額從90%滑落到60%,而Barnes & Noble則獲得了25%的份額,蘋果的份額也達到了15%。
也就是說,代理協(xié)議的采用實際上促進了電子書市場的競爭,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,電子書雖然價格上漲,但能夠購買的渠道有所增加,僅憑價格上漲一點就否定代理模式,這種看法是否真的合理?
其實在美國,有看法認為司法部的這次起訴幫了亞馬遜的大忙,今后,9.99美元的低價格將再度擴大,在亞馬遜壟斷電子書市場的同時,實體書店很可能會進一步減少。
再者,恐怕無人能夠斷言9.99美元就是電子書的合理價格。亞馬遜以靠終端銷售額盈利為前提,對電子書設定了賠本的價格。從公平競爭的觀點來看,開展垂直整合型業(yè)務的企業(yè),憑著終端的收益而在平臺層面設定了阻礙新進企業(yè)的價格,這難道就沒有問題嗎?
《反壟斷法》需要范式轉變
二是《反壟斷法》需要范式轉變,尤其是涉及網絡業(yè)務部分的內容。
無論在哪個國家,《反壟斷法》的基本目的都是通過促進競爭確保消費者權益。這在資本主義的原理中是正確的,在供方——企業(yè)的力量大于需方——消費者時,尤其是大企業(yè)擁有巨大支配力的時代是有必要的。
但隨著網絡的普及,資本主義發(fā)生了兩個變化。一是消費者力量的增強。過去,來自大眾媒體的單向信息流通支撐著以大企業(yè)為中心的資本主義,而隨著社會化媒體的普及,消費者與企業(yè)已經幾乎對等。
而且,網上,特別是平臺服務(搜索、電子商務等)的自然壟斷性強,平臺企業(yè)不僅對于消費者,而且對于通過平臺提供內容的上級(內容)的企業(yè)也能夠發(fā)揮巨大的影響力。
考慮到網絡引發(fā)的這種資本主義的本質變化,今后《反壟斷法》除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之外,恐怕還需要考慮到保護必須使用高壟斷性的平臺服務的內容企業(yè)的權益。
美國的討論會影響到日本?
更近一步來說,今后,《反壟斷法》或許也應該考慮到出版等內容業(yè)務的特殊性。
出版業(yè)不同于一般產業(yè),同時擁有業(yè)務以及出版文化這一支撐國家文化的社會性基礎設施的兩個側面。對于出版產業(yè),只從促進競爭的角度出發(fā)適用《反壟斷法》,恐怕還有待于進一步商榷。
對于此次司法部的起訴,美國的一位專家表示“低價電子書對于消費者來說是降低了成本,而對于作家等內容創(chuàng)造者來說則是著作權收入的減少”,筆者對此表示贊同。
蘋果與2家出版社已經決定與司法部對抗到底,今后審理的進展值得關注,但受到此事的影響,日本電子書價格應該更便宜的探討或許將會蔓延開來。盡管如此,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司法部的此次舉動存在著諸多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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